支部书记候选人必须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正式党员,要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条件:1、坚决拥护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和群众观念,能自觉和上级党委、政府保持一致。2、热爱党务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带头参加党员学习教育和党的组织活动,且具有从事农村党的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议政、议事能力强。3、热心为广大党员和群众服务,具有较强的吃苦和奉献精神。善于做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并自觉接受党组织、党员和群众批评与监督,廉洁奉公、作风正派、严以律己,在党员和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能够稳定一方,具有化解调处矛盾纠纷的能力。4、具有较强带富、致富能力,能积极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发展村集体经济和公益事业,在农村基层干部的岗位上建功立业。5、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一般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有哪些
不享有选举权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1、未成年人;
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在我国居住但尚未取得我国国籍的人;
4、被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服刑人员,在监狱内服刑时没有政治权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接受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选民或者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
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密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的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
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第五十七条
为保障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贿赂选民或者代表,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二)以暴力、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三)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四)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者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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