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上厕所摔倒是否能认定为工伤,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分析,看摔倒是否与工作有关,案例是修水县某公司的员工。前不久,张某在公司工作时,因内部突发事件上厕所。结果,他不慎在厕所摔倒,被诊断为左内踝骨折。事故发生后,张某申请工伤认定,随后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工伤认定为工伤。然而,这一结论引起了公司的不满。公司立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修水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确认书
分歧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对于张某摔伤是否属于工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厕所不是工作区,而上厕所是私事,与自己的工作无关。第二种观点认为,上班上厕所不仅是一种正常的生理需要,也是保持连续有效工作的必要条件。是本职工作的必要延伸,属于工伤。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而上厕所是人类正常的生理现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工人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上厕所是劳动者不可分割的、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要。这是他们个人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虽然上班时间上厕所与其工作内容无关,但却是一种必要的、合理的生理需求,与其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其自身工作的必要延伸。上班时间上厕所造成的伤害应归为工伤,应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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