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它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主要包括政治团体、人民群众团体、社会公益团体、文学艺术团体和学术研究团体等。
社会团体法人是一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它是以谋求社团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的,主要包括各种政治团体(如各民主党派)、人民群众团体(如工会、妇联、共青团)、社会公益团体(如残疾人基金会)、文学艺术团体(如作家协会)、学术研究团体(如数学学会)。
社 会 团 体 法 人 的 特 点 是 什 么 ?
社会团体法人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组织形式,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是以推动公益事业为目的而成立的,其成立和发展旨在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因此,社会团体法人不追求利润,其资产和收入主要用于实现其宗旨和开展公益活动。
2. 社团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是社团法人,其成立和发展需要满足法定程序,如注册登记、章程制定等。社会团体法人具有一定的组织结构和章程,可以独立开展活动,也可以与其他团体或个人签订合同或协议。
3. 公益性:社会团体法人以公益为目的,其活动和服务范围应当符合社会公益事业的范畴。例如,慈善组织、文化团体、环保组织等都属于社会团体法人的范畴。
4. 自我管理:社会团体法人具有自我管理的能力,可以自主决定内部管理结构、活动内容等事项。同时,社会团体法人也需要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和管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社会团体法人是一种特殊的法人组织形式,其特点主要体现在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公益性和自我管理等方面。这些特点使得社会团体法人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功能,可以在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总之,社会团体法人是一种重要的社会组织形式,其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公益性和自我管理等特点使得其在服务社会公众、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我们应该积极支持和参与社会团体法人的活动,共同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六)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全国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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