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供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从事营利性活动,或者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三个月没归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情节严重的,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数额较大公款拒不退还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公款200多万判几年
挪用公款200多万元,属于挪用公款罪中的情节严重这一档量刑幅度,需要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虽然“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数额标准不同,但是挪用公款200多万元都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如果挪用的公款200多万元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需要进行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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