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素材,犯罪行为如果已超过追诉时效期限、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死亡或特赦令免除刑罚、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当事人未告诉或撤回告诉,则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犯罪行为,如果已经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则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其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死亡,则也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特赦令免除刑罚,则也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该犯罪行为属于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当事人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则也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依 法 不 追 诉 原 则 的 具 体 适 用
根据提供的内容,我们可以得知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
1. 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2.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
3. 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
4. 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5. 对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6. 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
7. 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8. 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因此,以上范围均符合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
保持原意不变,将内容改写为100字的句子:
上诉不加刑原则适用范围广泛,包括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受上诉不加刑限制;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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