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有关专家表示,虽然从法律条文上只增加了医疗两个字,但这是在修改刑法过程中首次维护医疗秩序的表述,旨在强调法律对正常医疗秩序的维护,释放出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滋长的强烈信号。
医疗秩序是社会公共秩序的一部分。近年来,一些地方频频出现在医疗机构聚众滋事、扰乱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医闹问题日趋严重,甚至出现职业医闹群体,严重侵害医护人员和广大患者的利益。
这是第一次将医闹行为纳入刑法修改的范围内。参与刑(九)修订的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赵秉志表示,这表明了国家依法打击医闹行为、保护医院和医卫人员正当权益的决心。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副教授彭新林认为,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行为入刑,有助于严厉打击医闹行为,消解医闹行为的负面示范效应,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风气的滋长,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将产生促进作用。
最高检公诉厅副厅级检察员张凤艳表示,关于职业医闹和患者家属因与医院纠纷激化形成的医闹事件,各地检察机关依法办案时,会根据案件事实区别对待,对于职业医闹依法严惩。
以往出台的规定都是以通告意见等红头文件形式下发的,效力较弱,部门间难以形成管理合力。中南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吴晓林说,由于没有上升到刑法层面,各地在给医闹定罪量刑时缺乏明确的法条支持,既影响了判决的权威性和公正性,也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
多位专家表示,医闹入刑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明确了法律底线,是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在促进医患关系方面,除了底线思维之外还要有前端思维,应该更多地在防止医患纠纷发生、疏解医患冲突上下功夫。
赵秉志认为,靠刑法惩治医闹是必要的,但这是治标的手段,单靠刑法不能营造出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会解决医患矛盾的深层次问题。长远来看解决医疗纠纷频发、医闹横行的问题仍然要着眼于重构和谐的医患关系。
医闹的产生一方面是一些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逼迫医院与其私下谈判,进而索取高额赔偿。另一方面也由于目前医患之间沟通机制不顺畅,患者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的难度较大。吉林省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所长于晓光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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