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夺罪的立案标准。抢夺罪,是指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抢夺的行为,立案追诉标准如下: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应当立案追诉。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五百元至一千五百元以上,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1、曾因抢劫、抢夺或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2、一年内曾因抢夺或哄抢受过行政处罚;3、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4、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5、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6、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7、在医院抢夺病人或其亲友财物;8、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9、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10、导致他人轻伤或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抢夺公私财物虽然数额较大,但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伤害,是初犯,认罪、悔罪,退赃、退赔,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1、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2、没有参与分赃或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3、被害人谅解的;4、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一、盗窃金额多少可以立案?
1、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
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2、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上述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元但情节或后果严重的,立为重大案件;盗窃数额在20000元以上的,或虽不足20000元但情节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立为特大案件。个人诈骗和抢夺公私财物的案件,参照上述立案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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