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所需资料
第六条符合提取条件的,申请人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根据个人具体情况提交其他相应的证明资料。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发生以下情况后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一)离、退休的,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离、退休证明或相关文件;
(二)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缴存人死亡(户籍注销)证明、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及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继承权或受遗赠权证明(缴存人的合法继承人应由公安部门证明,受遗赠人或受遗赠权应经公证部门或法院判决证明);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及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四)【个人社保,大病提取公积金】出境定居的,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户口注销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五)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干部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口不在本市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资料;户口在本市,两年未再就业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明;
(六)外资或私营企业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资料;
(七)调离本市的,应提供人事调令或工作调动证明文件;
(八)已解除公职的服刑人员,可按照终止劳动关系两年未就业办理提取;属其他情况或达到退休年龄的服刑人员,可凭身份证及服刑判决书办理提取手续。
第八条【公积金查询,五险一金查询】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两年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所提取金额均不得大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总价款。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
1、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一手房应提交购房合同(协议、付款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二手房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协议)和契税完税凭证。可提取房屋所有权证办证日缴存人(包括配偶、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可提可贷,但提取和贷款金额之和不能超过房屋总价款。
2、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经本人申请,提供购房合同(所购买的该幢房屋必须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和首付款发票后,可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以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并留足所提取住房公积金额度的10%作为保证金,3年内申请人凭该房屋所有权证和办证契税发票,领回所留保证金,同时还可提取房屋所有权证日期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余额。办理期房提取后不再受理贷款申请,办理期房贷款后不再受理提取申请,但可从贷款次年起,按年办理对冲还贷业务。
3、拆迁安置的,应提供政府和个人签订的安置赔偿协议书,可参照上述1、2项中相应情形办理。
(二)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住建、规划、国土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乡镇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农村村民宅基地使用批复、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三)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书、房屋所有权证、工程预算及费用支付凭证。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同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贷款发放次年起,可用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冲抵当年度应还贷款本息,每年限冲抵一次;一次性提前还清贷款本息的,如其帐户余额不足以偿清贷款,借款人应以现金偿还剩余贷款。
(二)由财政代扣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自划扣贷款本息的次年起,凭上年度还款记录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业务,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上年度已还贷款本息。
(三)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可自贷款发放次年起,凭银行借款合同、银行出具的上年度还款记录、本套住房抵押登记手续每年办理一次提取业务,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提取金额不能超过上年度已还商业银行贷款本息。一次性提前还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其提取金额不能超过需还贷款本息。
第十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因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5%,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超出规定比例部分房租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工资收入证明、房产管理部门的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费用的凭证原件及复印件,所提取金额不能超出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第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因遇到自然灾害或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单位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重大事故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符合医保部门规定条件的重大疾病证明、医疗费用支付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或实行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等个人缴存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条件执行。男性个体工商户年龄达到60岁、女性个体工商户年龄达到50岁的或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与雇主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店面证明,可办理销户提取手续。
第十四条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应由缴存人本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办理。提取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确需委托办理的,应同时出具委托人和受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部门公证的或单位证明委托人书面委托。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身份证原件的,需提供所属单位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以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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