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强拆属于违法行为吗?
时间:2023-06-15 22:05:24 419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一、根据规定强拆属于违法行为吗?

1、强拆不一定属于违法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2、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二、申请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会被受理吗?

1、申请强制拆迁的强制执行申请书不一定会被受理。

人民法院认为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形式要件且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机关;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材料不全的应当限期补正,并在最终补正的材料提供后五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形式要件或者逾期无正当理由不补正材料的,裁定不予受理。

申请机关对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2、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2)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4)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5)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若是被拆迁方在约定的期限内不搬迁,房屋的拆迁部门可能会向法院提出强制拆迁的请求。根据规定,不管房屋是否被强制拆迁,只要房屋属于合法建造,拆迁方都需要按照一定的规定,向被拆迁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此类补偿金的数额,需要结合补偿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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