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合同单方违约怎么处理
时间:2023-03-16 19:41:05 320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如果双方签订了拆迁合同的话,一般是不允许违约的。即使一方反悔了的话,拆迁行为是不会被制止的。

一般来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一经签订,房屋拆迁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但是,由于房屋拆迁涉及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如果存在以下四种情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可以解除。

第一、房屋拆迁依托于政府的行政许可,如果政府行政许可行为被撤销或确认为违法,据此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当事人可依法请求确认《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无效。

第二、房屋拆迁依托于房屋估价机构的估价行为,如果房屋估价机构不是依法选定的,或者房屋估价机构不依法进行估价,或者房屋估价结果显失公平,当事人可依法请求变更或撤销《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

第三、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如果在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过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的情形。第四、未成年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定的协议。

一、起诉拆迁办合同违约怎么进行

拆迁官司,一般来说,是行政诉讼,应按行政诉讼的程序来办理:

第一,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实行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4、裁判(裁定和判决的合称):裁定是法院在案件审理判决执行中,就程序问题或部分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判决是法院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第二,二审

二审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审理。我国行政案件的审理采取两审终审制度。

第三,执行

行政案件裁定、判决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申请,实施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照职权采取强制措施,以执行人民法院裁判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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