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做好湖北省区域内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审查认定工作,规范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行为,根据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湖北省区域内设立的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比例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的,须由技术出资方或企业出资各方共同委托的代表,向湖北省科技厅提出高新技术成果审查认定申请,并同时提交认定所需相关文件和资料。
技术成果的出资者应当保证对该项技术合法拥有出资入股的权利,在申请审查认定时,应按要求提交权属证明文件。
第三条省科技厅收到申请文件后,按国家科技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文件规定对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如发现申请人所提交文件不符合规定,应及时通知申请人限期补交或修改,申请人不能按要求补正的,省科技厅不予认定。
经审查,申请人提供认定文件和材料齐备并符合规定的,由省科技厅组织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依据国家科学技术部最新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及湖北省政府60号令对拟出资的技术成果进行审查评议,作出结论。
第四条对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未能涵盖但确实具备高新技术成果特征的,省科技厅在组织专家审查认定后,将审查认定结果报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
第五条省科技厅自接到全部合格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认定意见。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出具《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以下简称《认定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审查意见函告申请人。
《认定书》只适用于本次出资入股行为。
第六条企业出资者应当在收到《认定书》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家关于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持省科技厅出具的《认定书》和其他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登记手续。逾期申请登记的,应当报省科技厅确认原认定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第七条在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申请审查结束并出具《认定书》后,发现申请人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认定书情形的,由省科技厅撤消《认定书》,并通报企业登记机关。
第八条湖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认定工作实施,由政策法规体改处具体承担。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二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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