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规定,房地产中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1)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3)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或者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或者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5)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行医怎么处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2)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3)擅自执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
(4)给患者造成伤害;
(5)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全文972个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