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缓刑是否需要司法调查?
时间:2023-07-08 10:11:23 42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判缓刑不一定需要司法调查,法院认为有可能判处缓刑,可以向司法局提出审前调查的请求。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经过司法调查就不可以执行缓刑,具体来说,若是满足缓刑的条件,就有被执行缓刑的可能。

缓刑一般指的是对于触犯刑法,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的表现,且如暂缓执行期间确实不会再次危害社会的,即规定一个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限内,犯罪人遵守一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种制度。

判缓刑的条件如下:

1、犯罪分子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犯罪情节轻微

3、犯罪分子具有悔罪表现;

4、犯罪分子没有再犯危险性,而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利影响。

但是,对于是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的犯罪分子,不能适用缓刑。

判缓刑一定要交罚金吗?

1、被判处缓刑不一定要缴纳罚金,缓刑和处罚金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对于犯罪人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情节不严重,认罪态度良好的可以申请判处缓刑;而判处缓刑以后是不是一定要缴纳处罚金这就要依据判决书来定。

2、当然如果被判处缓刑的同时对犯罪分子并处罚金,那么就需要缴纳处罚金,因为处罚金算是附加刑也需要被执行。我们必须要明确的是罚金和其他的诸如有期徒刑一样也是刑法的一种,缴纳罚金并不意味着不需要被执行缓刑。

罚金是法院对犯罪分子实行的一种刑罚方法,处罚金是财产刑的一种。在我国罚金属于附加刑罚,我国对对犯罪分子处罚的罚金并没有规定具体的金额。

处罚金金额的多少取决于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对于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的相应的处罚金额多。这方面在我国的刑法典的第五十二条有明确规定。

《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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