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未遂如何惩处
时间:2023-06-03 14:33:03 25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金店遇盗贼凿威胁

被告人何某某为盗窃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某老金店,自2012年11月份开始便屡次趁凌晨无人之际利用千斤顶、螺丝刀、砍刀、匕首等工具敲凿该金店侧面墙壁。2012年12月10日凌晨,该金店侧面墙壁被何某某凿穿,何某某携带砍刀、匕首及电筒等工具进入金店内,准备盗窃被其撬开的玉器玻璃柜中的玉器时,被该金店店主陈某某发现,陈某某及丈夫蔡某某不顾何某某的持刀威胁,合力夺下了何某某所持的砍刀。后何某某被赶来的公安干警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陈某某、蔡某某在抢夺砍刀过程中所受的损伤属轻微伤。

抢劫未遂如何惩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在实施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并致二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何某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3年3月25日,平乐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看护人或者持有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者立即将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较为常见的是有殴打、捆绑、禁闭。伤害,直至杀害。这里的胁迫,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以立即实施暴力相威胁,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恐惧而不敢反抗,被迫当场交出财物或任财物被劫走。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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