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绝对控股之外的股东,没有法律上的办法在决策上胜出,除非你们说服控股股东你们的决策优于他的;
2、“财务上存在不少猫腻”,找出证据,例如,要求大股东召开会议,公开财务,查阅账簿等;
3、小股东一般是搭便车为主,参与公司治理,成熟的做法只能是选出一个独立于大股东的董事会。但,既然有控股股东,董事会难以独立,不现实。
企业破产重整财务控制的基本导向
重整程序参与主体广泛化的特点决定了在破产重整程序中需要对多元主体的利益进行保护和关注。每个利益主体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都有尽量扩大自己权力空间以从重整中获得更多利益的冲动,因此多方主体之间的制衡对破产重整的成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破产重整中主要存在三组主要关系:破产重整比喻成分一块既定大小的蛋糕,不管够不够分,它的大小是既定的事实,那么重整制度就是要把这块蛋糕做大,使各方参与主体都能获得比破产清算更大的利益。债权人通过重整收回更多的债权,债务人通过重整实现生存和可持续发展。重整的核心是通过债务人的复苏来满足相关主体的利益,债务人重整的成功对债权人、债务人来说是双赢的。
对大股东而言,企业破产重整是对当期收益与跨期收益权衡的结果。同时,重整程序的启动需要债权人的让步,重整资本的筹集需要债权人对债务的减免,甚至获得新债权人的资金支持。因此,债务人中,大股东承担的成本主要是重新注入优质资产,包括实物资产与现金;其经济收益表现为公司价值提升所对应的份额。在经济利益之外,若大股东是政府,还会考虑非经济目标,如失业率的维持、社会稳定状况以及政府形象等。债权人的成本就是免除的部分债务;潜在收益就是公司重整之后收回尚未免除的债务。从静态角度来看,债权人肯定是要损失的,关键是重整之后能够使债权人的损失得以降低。由此看出,企业破产重整是以博弈论作为基本的方法论贯穿于其财务控制,体现团体理性、公正、公平和效率精神,通过重复博弈达到纳什均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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