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意味着公司就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民事主体诉讼地位如何确定的请示》答复中认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作出的一种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归于消灭。因此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视为企业存续,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称三年之内不得使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46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4、被吊销企业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清算的,要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5、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利用应收缴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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