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唤时间延长至48小时的情形主要为案情特别复杂,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一般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但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
一、传唤有行政强制措施吗?
传唤不是行政强制措施,传唤是公安机关的一种侦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公安局扣押人多久放人
派出所扣押行为人后,放人的时间为:
1、治安违法:派出所一般可以扣人8小时,但最多不得超过24小时;
2、刑事传唤一般为十二小时,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3、留置盘问不超过二十四小时,但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三、派出所传唤是什么意思啊?
被派出所传唤一般是指治安传唤。治安传唤是公安机关的一种在侦查时采取的一种措施,主要是向传唤人了解情况,并不代表涉嫌犯罪。法律对刑事传唤的时间作出了要求,每次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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