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刑事案件庭审程序
时间:2023-02-14 08:00:53 38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庭审准备阶段

1、查明当事人身份:姓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户口所在地;家庭住址;是否受到过刑事处分或行政处罚;何时被羁押;何时被取保候审;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法庭核对被告人年龄、身份、有无前科劣迹等情况有误,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律师应认真记录,在法庭调查时予以澄清。

2、宣布被告人涉嫌罪名;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其他诉讼参加人(公诉人,辩护人)的名单;告知并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3、告知当事人和辩护人享有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92条的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5条、第193条的规定,被告人除享有上述权利外,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和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庭调查阶段

1、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宣读内容是否与收到的一致;

2、(审判人员令其他被告人退庭候审)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甲:起诉书中指控事实是否存在?指控罪名是否成立?是否自愿认罪?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

3、公诉人对被告人甲进行讯问;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公诉人向被告人提出威逼性、诱导性或与本案无关问题的,辩护律师有权提出反对意见。法庭驳回反对意见的,应尊重法庭决定。

4、辩护人对被告人甲发问;

5、被告人甲退庭候审,传被告人乙到庭进行同样程序,逐个进行完毕后传所有被告人到庭。

举证、质证阶段

1、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证据;

2、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3、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4、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向法庭提供证据;

5、被告人谈质证意见;

6、辩护人谈质证意见;

7、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供?

8、审判人员询问被告人、辩护人是否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法庭辩论

1、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辩护律师应认真听取控诉方发表的控诉意见,记录要点,并做好辩论准备。

2、被告人自行辩护;

3、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

4、二轮辩论;

被告人最后陈述

1、被告人陈述;

2、法庭教育;

3、休庭。

一、法律规定的三种缓刑考验期

(一)、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二)、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三)、被判死刑的缓刑考验期:两年。

缓刑是一种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放在社会上改造的刑罚制度。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犯罪情节较轻;三是有悔罪表现;四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五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六是犯罪人不属于累犯;七是犯罪人不属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八是犯罪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正在怀孕或者已满75周岁,即18周岁以下、75周岁以上或者正在怀孕。

二、缓刑的条件

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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