训诫不属于治安处罚措施,训诫是一种较轻的强制措施。它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情节较轻的人,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其改正,不得再犯。训诫是人民法院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刑的人,以口头的方式对其当庭公开进行谴责的教育方法。
一、诉讼中妨碍诉讼行为采取哪些强制措施
诉讼中各种妨碍诉讼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训诫、口头批评教育妨害行政诉讼的人;
2、责令具结悔过,命令行政诉讼人员写悔过书,使其认识错误,不再重复;
3、罚款,强制妨碍行政诉讼的人在一定期限内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最多不超过一千元;
4、拘留,暂时限制妨碍行政诉讼的人身自由,拘留期限不得超过十五天。
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法定强制方法。
二、不予刑事处罚犯罪吗
不予刑事处罚,仍然算犯罪。因为不予刑事处罚是指人民法院已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但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不对其进行刑事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三、官员主动投案量刑规定
第一,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可能给予从轻处分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后由其自行离开。
第二,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进一步核实,但情节较轻,主动投案人离开后不至于发生逃跑、自杀、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情形的,安排进行“走读式”谈话。
第三,主动投案人交代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严重,存在安全等风险不适宜离开的,应当采取留置措施。如贪污受贿数额比较大,达到了刑法中判刑的标准;如果投案自首人离开,会涉嫌串供等,或其他相关人员给其施加压力,对办理案件造成不利的影响。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会采取“留置”措施。
第四,主动投案人还涉嫌其他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的可以协调有关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例如,投案自首人员供述的事项,涉嫌凶杀、盗窃、安全事故等刑事案件,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进行调查,或立即采取“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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