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行为构成危险作业罪
时间:2023-03-11 17:51:40 25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构成危险作业罪的行为有: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其相关数据、信息的;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等。

一、事故隐患分为几个等级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事故隐患部门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督办应进行监控。隐患信息档案的建立安督办应对各类人员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奖惩报告隐患的数量和质量作为年终评先进的重要依据。

二、安全生产事故罪立案标准有哪些

安全生产事故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企业又或者是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达到国家安全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并且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

2、企业又或者是事业单位的事故隐患经过有关部门又或者是单位职工提出,但是直接主管人员仍不采取措施改正;

3、企业又或者是事业单位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没有达到国家安全规定,存在事故隐患并且引起了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触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单位中对排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负有职责义务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有关直接责任人员在主观心态上只能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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