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1、每日凌晨6时至夜间20时机动车之间在本市芝罘区和莱山区道路上发生的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机动车外表件损坏、可以继续驾驶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
①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
②事故车辆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③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④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
⑤事故车辆未在本市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⑥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⑧依法不适用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其他情形。
3、填写《协议书应当内容准确,字迹清楚。有无责任由当事人在“□”内打“√”。
4、办理保险理赔时,需要交警部门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可以持驾驶证、行驶证和《协议书等材料到“服务中心”的警务室申请办理。
5、事故车辆的修理,由交通事故当事人或投保人自主选择维修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指定维修单位。
6、对应当自行协商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法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
7、在自行协商过程中,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论处。当事人可以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依法查处。
8、烟台市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服务中心每日上午8时30分至下午17时,受理当事人自行协商交通事故理赔案件,节假日正常对外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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