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范围包括,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其中,根据我市现行政策,本市户籍的,职工养老和职工医疗保险须同时参加;非本市户籍的,可自愿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参加职工医疗保险须在我市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一年后方可申请,之后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费须同时缴纳。
缴费标准
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为20%,医疗保险为11%。缴费基数按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80%、100%三个档次自愿选择确定。缴费基数三个档次从低到高分别是2946元、3928元、4910元,对应的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月缴费额分别是913.26元,1217.68元、1522.1元。
参保登记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或当地指定的代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办理登记后,参保人员应当在每月20日前将当月社保费足额存入代扣银行账户。
提醒: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应于每年12月25日至次年1月20日申报次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次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自动沿用其上年度选择的比例档次确认缴费基数。
维护合法社保权益
我国社会保险属于缴费型社保,参保人员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依法依规履行缴费义务。欠缴社会保险费会导致参保人员无法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欠缴社保费的影响
欠缴社会保险费是指用人单位或灵活就业人员依法依规办理了社保申报,但因资金困难等非不可抗力无法按时缴费,形成的拖欠社保费的情况。影响包括:
1.参保人员无法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职工重新就业,新单位无法办理社保续缴;
3.参保人员无法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
职工维权途径
1.用人单位整体欠缴的,欠费期间发生的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社会保险政策规定予以负担。
2.职工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费。
3.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无力整体清理社保欠费的,可申请为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已离职的职工补缴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负担的欠缴社保费。
用人单位不为职工投保这样维权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参保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规定中“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包括两种情况:
(1)用人单位成立30日内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有此类情况的,职工可以向单位属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维权。
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这样维权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按时”是对时间的要求,每月的社会保险费必须在当月缴纳;“足额”是对数额的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存在少报职工人数,漏报瞒报缴费基数的行为。这两个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时达到,缺一不可。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如实申报缴费基数的,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投诉维权,由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责令用人单位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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