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受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卖、绑架、收购、出售、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所谓拐卖,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为自己控制的行为。绑架是指通过暴力、胁迫、麻醉等手段将受害者劫离原地,控制受害者的行为。所谓收购,是指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手中购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出售,是指行为人将被拐妇女和儿童出售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对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的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表现为直接故意。而行为人主观上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以出售为目的实施拐卖、绑架、收购、出售、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的,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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