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权,指科学家对自然现象、特性或规律提出前所未有的阐述,因而依法取得的权利。发现与发明(见发明权)不同之处在于,发明是对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的变革所取得的科学技术成就,发现则是对自然界或其客观规律的新认识,如对新星球、数学定理、地震规律方面新的发现等。
一、发现权的主要特点
(一)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二)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三)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四)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五)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二、发现和发明的区别
(一)目的不同
1、发现是解释世界的,发现没有明确的目的。发现是人类对世界的探索,是揭示,是对自身与世界的理解。
2、发明是改变世界的,发明具有明确的目的。是应用自然规律解决技术领域中特有问题而提出创新性方案、措施的过程和成果。
(二)意思不同
1、发现则是在自然社会的原有基础上发现某些不为人知的事物,是一个探索的过程,而不是在探索过程中进行再创造。
2、发明是创造出一种从未出现过的东西。发明是在既有的基础上进行进一步的改进,在功能上与前者有所不同。
(三)受到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同
1、在知识产权领域。科学发现权不是知识产权。其原因在于科学发现不具有创造性,它是人类对客观存在的尚未揭示出来自然现象、自然规律、事物性质迄今为止的一种认识,是人类认识世界的范畴,属于人类的认识成果。
2、在知识产权领域,发明是指《专利法》所保护的发明创造的其中一种专利类型,是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在专利领域中的发明有其规定的保护对象或者说保护客体。
(四)引证释义不同
1、发现:现代鲁迅《热风·随感录三十三》:查出了前人未知的事物叫发见。
2、发明:现代郭沫若《我的童年》第一篇五:在当时我们读古书也比较有条理了,一面读《左氏春秋》,一面就读《东莱博议》。两者的文章都比较好懂,而且也能互相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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