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变相拆借资金的现象普遍表面上上市公司向集团收取资金占用费,可以增加盈利和解决母公司资金来源问题。但由于母公司资金获得容易,挥霍浪费,任意拖欠,甚至形成呆账、死账,严重影响上市公司的发展,损害了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此外,上市公司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还存在大量巨额担保行为,不仅形成银行资金黑洞,诱发金融风险,有些上市公司还蓄意掩盖,误导投资者,一旦查明事实便会导致股价剧烈波动,甚至引起多米诺骨牌效应,产生股灾。
(二)上市公司通过随意调节费用及伪造交易等手段,为自己或关联方谋取非法利益一些上市公司在购销业务中以非正常的低价从关联方买人原料,然后高价卖出其产品,借以制造高额账面利润。在信息披露上则含糊不清,模棱两可,只披露交易数量而不披露交易价格和定价方法,也不披露关联交易的次数及占同类购销的比例,甚至蓄意不进行披露。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相关费用上,以其利益为需要随意调节利润、转嫁费用,误导、欺骗投资者和监管部门。
(三)以各种方式进行资产重组,逃避有关部门监管如资产转让、租赁、抵债、委托或合作投资、托管经营、赠予等。由于我国新会计准则把关联交易差价转入资本公积,并且严格界定了关联方和非关联方交易的界限,此类活动形式变得更为隐蔽。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利润包装,不仅在财务报告中提供虚假信息,而且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因此,企业必须在会计报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对该企业的经营业绩作出合理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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