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弟弟向他人借钱无法还清,哥哥作担保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判令,兄弟俩归还原告陆先生欠款23万元,其中担保人承担7万元的连带清偿责任。
50多岁的张心与张欣是亲兄弟关系。2005年8月,弟弟张欣因无文化,但想入资他人做生意赚钱,便向朋友陆先生借款23万元,并出具借条,字据上的阿拉伯数字全部用大写言明,张欣向陆先生借钱23万正,于2006年9月15日前先还13万元。但弟弟张欣到期没有归还借款,陆先生就前去催讨,因弟弟张欣入资的公司生意不好,张欣一时无钱还债。2007年1月,哥哥张心为弟弟张欣的13万元债务进行担保,并向陆先生出具承诺书一份,言明“因弟弟张欣所欠借款13万元到期未能偿还,本人愿意在2007年6月底前,以将要动迁自己房屋的动迁款,对弟弟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义务。”
但到了2007年7月,陆先生看见担保人张心房屋已动迁,并已经拿到一笔动迁款,而弟兄俩还是不偿还借款,故陆先生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23万元。
被告弟弟张欣不到庭也不作答辩;哥哥张心认为,弟弟是文盲,仅会签署自己的姓名,对文件的内容并不知情,陆先生当时并未向其弟弟宣读过借款内容,但考虑到主债务人是同胞兄弟,愿意承担债务连带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而提供的借条真实有效,被告应当按借条上载明的金额归还原告借款。审理中,法院根据陆先生与被告担保人张心达成的一致意见,被告张心承担上述债务中7万元的连带担保责任。保证人张心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张欣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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