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地拆迁是不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征地拆迁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二、征地强制执行的时间
征地强制执行的时间是三个月。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申请行政救济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在三个月内,依照本法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法律强制执行有什么前提条件
申请强制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必须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作,如对于一审判决,必须是在法定期间内无人上诉,而二审判决,经作出即生效。
2.是裁判文书必须具有可执行的内容。如,财产关系人身关系一般不能强制执行。
3.是义务人拒绝履行司法文书规定的义务,就是在履行期限内拒不履行。
4.是申请人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执行申请:即履行期限届满还不履行的2年之内。
5.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辖的规定,即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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