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出资出版图书合同的规定是单位出资和相关的作者签订这样的一种出版,并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是排除他人进行出版的权利的,不过在这种情况之下,是需要给著作权人一定的报酬支付的。图书出版合同关于专有出版的规定是出版者在合同约定的期间内享有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一切人再次出版该作品的权利。专有出版权具有排他性,这一权利的本质特征是禁止权。
一、其权利内容包括以上几点:
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约定的有出版权期限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区内,不能再行使出版权,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五)、(六)项规定的复制和发行的权利。只在合同期满或者出版社严重违反合同义务时,出版权才重新回归著作权人。
出版社在享有专有出版权间,只能自己出版,不得许可他人出版。
其他人不得以印刷方式复制发行该作品,侵犯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的利益。
首先,这种出版权属于可以单独使用部分的著作权人,不属于任何一家出版社,包括对整体作品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社。
其次,这种权利的行使要受到其他权利制约:
第一,如果是合作作品、汇编作品等,要受到整体作品著作权的制约。
第二,受整体作品的专有出版权的制约。权利的行使以不侵害他人的权利为前提,对单独使用部分的出版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专有出版权的取得和消灭
专有出版权来源于著作权人在出版合同中的明确授权。若著作权人未在合同中声明让予的是专有出版权,则图书出版者不得主张享有排他性的专有出版权。
专有出版权在以下情况下消灭:
第一,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
第二,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著作权人提出终止合同;
第三,出现了合同约定的专有出版权消灭的事项;
第四,其他终止合同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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