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等“聚众型”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均要求行为人人数达到一定数量才可能成立相关犯罪。
一、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中止?
存在。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对于聚众斗殴罪,由于其属于行为犯,聚众完成后,一旦发生殴斗行为,行为人即告犯罪既遂,因此不存在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情形。关于聚众斗殴罪犯罪中止的认定:首先,自动放弃犯罪必须发生在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这是其成立必须具备的时间条件。聚众斗殴的犯罪过程中,既包括犯罪预备的过程中,也包括聚众斗殴的实行行为过程中。其次,必须是自动放弃了聚众斗殴行为。所谓“自动”,是指行为人主观上的积极主动,出于本人的意志而放弃了犯罪行为。再次,必须是彻底放弃犯罪。其彻底性表现在殴斗行为还未开始前,基于行为人自己的意志而彻底停止继续犯罪。
二、聚众斗殴罪中的中止犯罪如何认定
聚众斗殴罪中的中止犯罪的认定:
1、聚众斗殴罪的行为人自己主观上放弃或中止了继续犯罪的想法;
2、聚众斗殴的行为人不仅有中止犯罪的想法同时中止了继续犯罪的行为;
3、中止犯罪必须是发生在行为人犯罪的过程中;
4、聚众斗殴罪中止必须是行为人有效停止了聚众斗殴的行为同时避免了更严重结果。
三、简述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1、任意共同犯罪,简称任意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可以由一个人单独实施的犯罪,当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时,所构成的共同犯罪。其特点是:刑法对犯罪主体的人数没有限制。如果二人共同实施,则成立共同犯罪。
2、必要共同犯罪,简称必要共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其特点是:犯罪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而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一个人不可能单独构成犯罪。在我国刑法中,必要共同犯罪有两种形式;一是聚合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规定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等。二是集团性共同犯罪,如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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