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的,对股东大会的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其股份;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分享利润的,对不分红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股东大会作出股利决议,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我谨诚恳地提醒各位,自然人或法人作为股东,必须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其合法股东权益。《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行使审批权”,即公司的最终利润分配方案由各股东表决决定,可以决定是否分开。
全文300个字,阅读预计需要1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