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流程
1、起诉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同时填写诉状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交法院,一份原告留存。原告在递交起诉状时,为公民(自然人)的应附交个人身份证明;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的应提供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被告为法人的应提供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为公民(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户籍证明。
2、立案法院接受当事人递交诉状后,应在诉状清单上签名。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同时向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确认书、诉讼须知、调解须知以及缴纳诉讼费用通知。
3、排期经法院审查决定立案的,当即进行排期。排期包括确定开庭日期、时间、法庭和审判长,并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
4、缴纳诉讼费用当事人收到法院开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起七日内可至法院指定的银行缴纳诉讼费用。付款方式以现金、本票方式付款的,由银行直接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以支票、汇票方式付款的,当事人凭银行出具的对号单三天后到交付银行凭单领取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支票收款人是出票人的,必须背书,盖出票人银行留存印鉴;支票收款人是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不用盖背书章;以贷记凭证(本市)、电汇(外埠)方式付款的,汇款时,应注明立案法院出具的诉讼费用缴纳通知单编号、案号,若代单位或个人交款,应注明代单位或个人付款。农行收款后开出《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
5、法院开票当事人凭银行出具的《诉讼费预缴专用凭证》(受理回单)即时向法院调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二、民事诉讼审理期限的一般规定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3、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4、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5、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不受上述案件审理期限的限制。
6、审理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参照涉外审理民事案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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