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离婚案件的程序如下:
1、申请调解,离婚案件可以由当事人申请调解,也可以由法院根据职权主动调解;
2、调解动员,法院审查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经当事人同意,进行离婚调解,法院向当事人解释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当事人的认识水平和态度进行教育和指导;
3、协商调停,当事人交换意见,法院调停居间;
4、调解结束,经调解,当事人达成离婚协议,或者未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制作调解书或者作出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调解是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吗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并不是指当事人非接受调解不可。对离婚当事人进行调解,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一方面,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而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另一方面,所达成的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说服教育并由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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