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软件著作权的权利:
(1)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2)注册原则,即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3)修改权,即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4)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5)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6)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7)信息网络传播,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2、软件著作权保护期限:
第一种为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其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第二种为软件是合作开发的,这一类保护期为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第三种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软件首次发表之后50年,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
法律规定: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使用合同中软件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的权利,被许可人不得行使。”
一、软件著作财产权包括哪些权利
1、专有使用权。其具体包括:(1)复制权,即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4)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5)翻译权,即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6)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专有使用权。
2、使用许可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行使软件著作权的,应当订立许可使用合同。使用许可分为专有许可或非专有许可。没有订立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为专有许可的,被许可行使的权利应当视为非专有权利。
3、转让权,即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转让软件著作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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