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盗窃罪立案标准
广东省盗窃罪立案标准:
一类地区是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东莞、中山等七个市。
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2000元以上;
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20000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0000万元以上。
二类地区是惠州、江门、湛江、茂名、肇庆、潮州、揭阳、汕尾等八个市。
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1500元以上;
数额巨大的标准掌握在15000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掌握在90000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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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地区是河源、云浮、阳江、清远、梅州、韶关等六个市。
个人盗窃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1000以上;
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10000元以上;
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80000元以上。
二、深圳盗窃罪量刑标准
1.构成盗窃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东莞、深圳为2000元,广州为1000元)的,或者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东莞、深圳、广州均为2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东莞、深圳、广州均为10万元)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盗窃数额、次数、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超过数额较大起点未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6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4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3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一年刑期。
(2)超过数额巨大起点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一类地区每增加10000元,二类地区每增加7500元,三类地区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六个月到一年刑期。
(3)超过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根据超过的数额,可相应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①每增加盗窃一次;
②入户盗窃;
③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1)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
(2)盗窃生产资料,影响生产的;
(3)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盗窃的;
(5)盗窃财物无法缴回的。
4.盗窃近亲属财物,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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