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宅基地可以查封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条:人民法院能够查封、扣押、冻结注销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富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5条:保证生活必需及具有人身属性等八种财富不得查封、扣押、但未就不动产的一切制类型作除外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23条: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能及于该地上建筑物适用范围内的土地运用权,反之亦然,但土地运用权与地上建筑物的一切权分属被执行人与别人的除外。也就是说,坚持房地一体的准绳,两者具有裙带关系。
二、农村宅基地查封有哪些注意事项?
目前,国度贯彻“一户一宅”的准绳,而且严厉规则了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只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干提出申请。此外,国度还制止宅基地运用权向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城镇居民流转。
因而,执行中处置宅基地和房屋时,主要采取流转的方式,而且受让人必需同时契合以下条件:一是待处置的宅基地和房屋不是被执行人的独一住房;二是转让人与受让人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三是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四是转让行为须征得本经济组织同意;五是宅基地运用权不得单独转让,须与房屋一并转让。
最高人民法院、疆土资源部、建立部《关于依法标准人民法院执行和疆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辅佐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宅基地运用权的转让也作出了程序性的规则:人民法院执行集体土地运用权时,经与疆土资源管理部门获得分歧意见后,能够裁定予以处置,但应当告知权益受让人到疆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土地征用和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手续,交纳土地运用权出让金及有关税费。对处置乡村房屋触及集体土地的,人民法院应当与疆土资源部门协商分歧后再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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