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国家商检局对《关于申请民用航空产品出口由民航自检》的复函
[颁布机构]:国家商检局
[颁布文号]:
[颁布时间]:1992-1-23
[执行时间]:1992-1-23
民航局函〔1991〕165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同意你局对机载(包括飞机上所有零、配件)民用航空产品代理商检部门进行出口检验,以及你局适航司颁发的民用航空产品出口许可证,作为出口商检认证的意见。
为掌握和沟通有关情况,请你局将出口机载民用航空产品检验情况定期(每半年一次)向我局通报。
二、仅在陆地上使用的民用航空产品的出口,仍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