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诈骗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
时间:2023-06-03 09:31:08 475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

在中国,孩子们从小就被教育要诚实守信,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经常会出现一些诈骗分子通过违法的手段来骗取他人的钱财。当然,我国对于这种行为也作出了诈骗罪来进行惩罚。那么浙江省诈骗罪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什么?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浙江省诈骗罪起刑点是多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结合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状况,现将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多少?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哪些情况下诈骗罪会被加重处罚?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1、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2、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3、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4、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5、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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