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起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根源是什么?
时间:2023-07-12 08:01:37 38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施工合同主体纠纷的原因:第一种是因建设工程质量所产生的纠纷;第二种是因发包人拖欠工程款产生的纠纷;第三种是被挂靠人与挂靠人之间存在工程欠款或管理费产生的纠纷;第四种是拖欠供应商、雇用人员工资产生的纠纷。

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产生的主要原因

通过分析该院审理该类案件,发现造成车辆保险理赔纠纷主要原因有三方面:

一是当前我国在车辆保险理赔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某些保险条款不够完善。2013年6月8日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开始实施,对保险实务中保险业务员代投保人签名而引发的合同效力问题、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内容认定规则、理赔核定期间起算点、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事由引发的争议等问题作出了规定。通过司法解释,弥补了部分法律问题的缺失,但是对于部分理赔实践中的热点、难点问题仍无法满足当前大众对法律的需求,如营运损失的认定、出险车辆选择修理厂及配件问题、保险公司超期理赔等等。需要立法及司法有关部门认真调研,立足车辆保险理赔实践,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提供高效、快捷、便利的司法保障。

二是保险人以营利为目的,恶意降低保险赔付率。从实践看,车辆保险理赔纠纷的产生多与保险人自身的因素有关。如保险条款制定不严谨,责任确定不科学,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保险事故发生后,不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进行足额理赔或对被保险人的损失不能够进行足额定损;保险公司业务员为招揽业务,对标的物审核不严、未能向被保险详细解读保险条款及免赔责任等等。

三是被保险人对保险理赔程序、需要提供的理赔资料不太清楚或存在某些方面的误解。如事故发生,未能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造成事故损失无法认定;在出险后,故意弄虚作假,销毁相关证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赔款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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