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犯罪中只有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被追究责任,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是定罪的基础,对聚众斗殴的犯罪嫌疑人划分主、从犯则符合刑法总则的规定。我国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聚众斗殴为共同犯罪,对聚众斗殴的犯罪嫌疑人划分主、从犯有一定的必要性,也更有利于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只有认真分析聚众斗殴罪各参与者的地位、作用,才能正确认定首要分子、积极参加者和一般参加者,才能确定各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才能正确区分出主、从犯。一般来讲,聚众斗殴犯罪中首要分子就是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主犯,但是并不是绝对的,且聚众斗殴共同犯罪的主犯除了首要分子以外,个别积极参加者也可能构成主犯。因此,聚众斗殴犯罪中的主、从犯与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中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是不同的概念,二者之间既不冲突,也不存在对应关系。认定聚众斗殴的主犯、从犯还是要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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