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各行为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换言之,数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侵权人分别独立实施了侵权行为,其行为本身并不具有共同的危险性,而是分别独立行为的偶然结合。
〔2〕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即共同危险行为实质上只是行为人中的一个或一部分是真正加害人,而不是每个人的行为都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并不是每个人都是加害人,但各个行为人对其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共同过失,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法律规定所有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加害人是确定的,每一个人的行为都直接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3〕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由于加害人具有不确定性,所以,因某一加害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而被免除责任。而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每个人都实施了独立的侵权行为,不存在免责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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