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不明知买卖爆炸物的原则上不成立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规定,未经批准,非法买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要求是故意,即明知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买卖。不明知是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本罪。
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认定标准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1支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1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发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1枚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00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00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米以上的;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10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30千克以上、雷管300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300米以上的;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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