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对该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形,在理解及执行上均不存在异议,但对第二种情形,由于各人理解不同,执行各异,影响法律的严肃性。
■进一步修改完善取保候审的条件
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应针对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种情形制定具体的标准,并明确规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含义。
1.量刑条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由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罪刑较轻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其逃避侦查或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大大降低,社会危险性较小,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有利于教育、改造挽救犯罪分子,减少诉讼成本。因此建议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的或者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2.身体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取保候审。严重疾病必须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明文解释,并列出具体疾病伤残标准的便于执行。在办案过程中,遇到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情形,必须经过严格的检查程序,提供科学依据、严格审批。不论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都是酌情条件。不将其监禁,主要是从人道主义出发,体现了国家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犯罪嫌疑人所采取的宽大仁怀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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