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的成立要件与效力是什么?
时间:2023-08-08 11:53:37 24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建立悬赏广告的要素如下:

1、公开声明;

声明内容为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

悬赏广告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要约。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或者其他方式签订合同。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指与他人签订合同的意思,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体确定内容;

(二)表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意思约束。

第四百九十九条规定,奖励人公开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的,可以要求其支付。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中的一种形式吗?

悬赏广告属于要约,由于悬赏广告的具体作用,是不同于一般广告的一种特殊广告形式。它是广告人以广告的形式声明对完成悬赏广告中规定的行为的任何人,给予广告中约定的报酬的意思表示行为。对于悬赏广告的性质,我国理论和司法实践多数意见都把悬赏广告作为要约看待。

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不具备这些条件,作为要约在法律上就不能成立。按照大陆法的民法典理论对要约的解释,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

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不论是自然人或者是法人,只要是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要约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合同因相对人对于要约的承诺而成立,所以要约不能对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相对人以外的第三人发出。但相对人是否必须是特定的人,则有不同的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必须是向特定人发出,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是要约邀请。

因为,向特定人发出的要约,一旦承诺合同就成立,而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订约建议,承诺了也不会当然导致合同成立。另一种观点认为,要约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当然成立。如果是这种情况,把一项订约的建议作为一个要约就是不合适的,只能作为一个要约邀请。如果向不特定的人以出让某一特定物为内容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视为是一个有效的要约,则会造成一特数卖,当然不行。

如果要把向不特定人发出的订约建议作为要约,必须限定条件来达到这一目的:在一特数卖的情况下,凡作出承诺的,合同均成立,但要约人要对作出承诺而得不到履行的受要约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这种规定是对要约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制,不是对要约的肯定,而是对要约的否定。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是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所谓“确定”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所谓“完整”是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满足构成一个合同所必备的条件,但并不要求一个要约事无巨细、面面俱到。要约的效力在于,一经被要约人承诺,合同即可成立。

因此,如果一个订约的建议含混不清、内容不具备一个合同的最根本的要素,是不能构成一个要约的。即使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也会因缺乏合同的主要条件而使合同无法成立。一项要约的内容可以很详细,也可以较为简明,一般法律对此并无强制性要求。只要其内容具备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就可以作为一项要约。合同的基本条件也没有必要全部确定,只要能够确定就可以。但究竟怎样才算具备了使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如果法律有类似规定的要依据规定进行判断,最重要的是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按照统一商法典的规定的做法,一个货物买卖合同只要有标的和数量就是一个成立生效的合同。因为价格、履行地点与时间可以事后确定。

综上所述,悬赏广告明确约定报酬,当事人通过广而告之的形式发出,作为法律承诺已经具备法律效力需要严格遵守,符合合同要约中内容具体确定、邀约人承诺并受到该意思的法律约束等基本条件要求,至于要约是否必须向特定人发出,悬赏广告,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未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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