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届满,在催款通知上签字效力如何?
时间:2023-05-07 08:14:05 48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丧失诉讼保护权即胜诉权,但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债权诉讼时效虽已届满,但债权人对债务进行催收时明确要求债务人履行还款义务,债务人在《催收通知书》上签章,且并未明确写明其不认可或不同意履行该债务、签字或者盖章只代表收到通知书等内容,故该签字、盖章行为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可以意味着债务人放弃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产生的抗辩权,该债权债务关系仍受法律保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债务人的该签收行为可引起诉讼时效的重新起算。

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重新确认的债权债务没有明确的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自确认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律师补充:

催款函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债务人姓名、单位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法人名称或组织机构名称;

2、催款或索债的事实及来源;

3、债权人据以偿还债务的法定理由;

4、债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期限和方式、具体数额和金额、债务人对催款函的答复期限;

5、债权人的有关资料。

催款通知书作为一种有效的催款方式,其作用:

1、通过这种方式提醒付款人及时归还拖欠的款项,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使用催款通知书可令催款方及时了解欠款方的信息;

3、催款通知书可以作为一种记载凭证,证明债权方的催收行为,成为追究欠款方法律责任的重要证据。

债务人在债权人发出的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行为,虽然并不必然表示债务人愿意履行债务,但可以表示其认可该债务的存在,属于当事人对民事责务关系的自认,人民法院可据此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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