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福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职工,可按以下步骤到相应地点办理:
一、办理流程
第一步:职工本人或其委托人向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根据职工申请,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情况,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第二步:异地贷款职工按要求正确选择公积金贷款受理机构,备齐贷款所需材料到窗口办理。
第三步:福州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受理职工异地贷款申请后,向就业地中心核实《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信息真实性和完整性,核实无误的,按规定时限履行贷款审核审批手续。
第四步:福州承办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银行通知职工签订借款合同,并由承办银行按时办理抵押登记,及时发放贷款。
二、办理地点
(1)户籍在鼓楼区、晋安区的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地址: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142号二楼)
(2)在中国**总公司所属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沁园路78号建设银行六楼)
(3)在全国能源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福州户籍职工,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能源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地址:福州市琴亭路29号方圆大厦5层)
(4)户籍在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和闽侯县、福清市、长乐市、连江县、闽清县、罗源县、永泰县的其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向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各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5)夫妻一方为福州地区缴存职工、另一方为福州户籍的异地缴存职工,需由福州地区缴存职工向其公积金缴存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
按福州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以家庭为单位,异地贷款职工最多可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停止向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尚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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