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公安机关可以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或二十四小时,具体取决于案情是否重大、复杂。同时,公安机关在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时必须保证其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犯罪嫌疑人何时被传唤并没有明确规定。因此,在公安机关需要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时,可以对他们进行传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传唤、拘传?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可以进行传唤、拘传:
1.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
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逃跑、藏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新的犯罪,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
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影响案件公正审判的;
5. 在侦查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逃跑的。
因此,只有在以上情况下,公安机关才可以进行传唤、拘传。同时,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必须依照规定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并注意保护被拘禁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必须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同时,在执行强制措施时,必须依照规定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并注意保护被拘禁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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