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离开户口管辖地,或者户主在离开户口前,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登记,领取迁出证件,注销户口。公民从农村迁入城市,必须持城市劳动部门发给的迁出证明、学校发给的迁出证明或者城市户口办公室发给的迁入许可证,向永久居留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进入边境地区,必须经常住所在县、市、市辖区公安局批准。
农村户口怎么迁入城市户口
1.把落户申请交入转入地的派出所,开具接纳证明,等待转入地户籍警察调查,符合转入条件派出所开出接纳证明,将接纳证明交给转出派出所。2.转出派出所开出准迁证明同时消户,将准迁证明交给转入派出所并办相应手续。3.办理之前最好打电话咨询下当地派出所,需要准备其他资料提前准备。4.单位有集体户口、且通过单位同意迁入的。由单位出具一份同意接收户口证明,带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单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1.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2.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3.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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