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工程竣工验收前能满足哪些要求的咨询。(2)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并提出了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由项目经理和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3)对委托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已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定,监理资料齐全,并提出了工程质量评定报告。工程质量评定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4)勘察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勘察设计文件和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进行了检查,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验报告由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5)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齐全。(6)工程所用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现场试验报告。(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8)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修书。(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检查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出具批准文件。
(x)有公安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许可文件。(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的问题已全部解决。相关法律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未批准开工报告的,责令改正,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承包人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设工程分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承接本单位资质等级以外项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未取得资质证书的项目,予以取缔和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吊销资格证书。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因承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和使用企业名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承包人违反本法规定将承包的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人有前款违法行为的,应当对分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第六十八条在工程承包、承包过程中索取、收受、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受贿财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承包人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吊销资质证书,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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