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再生育审批办理需要的材料有:广东省再生育子女申请表、夫妻双方的户口本(有子女的还需提交子女户口本)、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如果是再婚夫妻申请再生育的,还要提供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如果是以子女死亡现家庭无子女或只有一个子女为由申请再生育的,还要提供当地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还要提供法院判决。如果以子女为残疾儿为由申请再生育的,还要提供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的鉴定结论。如果一方是外省户籍的夫妻,还应提供外省户籍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办理离婚需要准备哪些证件?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需要准备的证件材料包括:
1、协议离婚的,签订离婚协议后,带齐结婚证、身份证和离婚协议书等材料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的,带齐结婚证、身份证、起诉状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判决准予离婚的,判决生效,解除婚姻关系。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夫妻,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两个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生育一个或者两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经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规定的条件外,因特殊情况可以再生育的条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报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再生育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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