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构成假冒专利罪吗
时间:2023-03-30 15:23:10 128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可以构成。假冒专利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通常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非专利权人,但也可以是专利权人,例如,有的行为人以自己的实用新型专利假冒他人的发明专利,以自己市场知名度或美誉度低的专利产品假冒他人知名度或美誉度高的专利产品。

一、假冒专利与专利侵权怎么区分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的界线是分明的。《刑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不仅涵盖“专利侵权行为”,而且主要是指“专利侵权行为”,这是因为较之于《专利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来说,“专利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人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迫切需要用《刑法》予以规范。笔者认为,这位学者显然是把个人的学术观点视为“立法者的本意”,其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在我国,立法者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而不是指参与立法工作的个人。既然《刑法》和《专利法》都是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就不能人为地将《刑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与《专利法》所规定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割裂开来。由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并未对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具体含义作规定,因此,对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应当并且只能根据该行为在《专利法》中的固有含义予以解释,换句话说,就是要运用系统解释方法,着眼于《刑法》与《专利法》的联系来解释假冒专利罪中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既然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那么,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商标的基本作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而专利的基本作用是保护发明创造,这种不同的作用决定了假冒注册商标以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为前提,而假冒专利的行为恰恰是指“未使用”他人专利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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